Saturday, August 15, 2009

[校園驗毒] 講認受重法制 香港不是大陸

講認受重法制 香港不是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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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3日 信報
香島論叢
講認受重法制 香港不是大陸
練乙錚

校 園驗毒惹起爭論,又一次說明若行政長官歷練不夠完整、推行政策手段不夠老到,管治很困難。一件看似很小的事,一個看來合理的政府行為,實際影響很多群體和 界別,學生、家長、教師、社工、辦學團體、法律界、傳媒、政黨、政府機構,等等,全都牽涉進去了,完全出乎這個政府的高層意料之外。曾蔭權管財經出身,過 去少接觸社會政策,「打大鱷」有經驗,但學生食毒不同國際炒家圍攻聯繫滙率,不是幾個專家關起門來恃著彈藥充足出招穩準狠再加點運氣便可言勝;若傚法大陸 那種搞運動嚴打手法,更加不行。「單料AO」不濟事,由專業出身的黃仁龍領軍主打,視野更為狹窄,結果更犯上嚴重「管狀視」(tunnel vision),連本身法律專業範圍內的私隱問題也未周全考慮,更未請教這方面的最高權威,偌大一個私隱專員公署置而不用,實非偶然。

黃 司長大律師出身,業有精專,但政策知識不足,政策研究亦非其所長,為硬銷驗毒方案,近日說過一些荒唐話,例如談到國際經驗,竟說「美國以較正面眼光看校園 驗毒」。查實美國在這方面的做法受很嚴格限制,九五年及○二年兩起校園驗毒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終亦只容許在校際體育比賽隊員和其他公開競賽活動參與者之 中強制隨機驗毒。最高法院同意這個有限度做法,有特殊原因,其一是這些學生既參加公開活動,對私隱的合理期望應較低,其二是這類學生通常是其他學生的偶 像,過去有清楚的食毒帶頭作用。而且,最高法院判詞規定,學生驗出食毒,唯一後果是失去參加課外競賽活動的資格,而那些食毒資料不可向任何校外人士提供。 至於對不是代表學校參與課外活動競賽的學生進行強制驗毒,則規定更嚴格,必須是校方「合理懷疑」某學生食毒,才可進行。這點於昨日《明報》刊載城大顧敏康 教授撰寫的文章講得很清楚。美國沒有對所有學生進行隨機驗毒的先例;對非學生群體進行強制驗毒,只在紀律部隊、職業司機、飛行員、監獄管理員和醫護人員等 關鍵服務者當中,才是法律允許的。當然,美國不做的事,香港不一定不能試,但那必須有很強實效先例才可開展,而美國在校園驗毒這方面的實效證據研究,做得 高質嚴格的,都是負面結果,已形成至目前為止的學術界共識(見上週四、週五本欄文章)。如此,能說美國對驗毒的眼光比較正面嗎?人微言輕,筆者指出實效研 究結果不支持校本驗毒,政府不理,也就算了,但奇在有關外國對校園驗毒和損害學生私隱的法律限制,以至禁制香港大律師公會早於今年一月九日在一份立場文章 中講得淋漓盡致,黃司長亦似乎一樣充耳不聞。(註)

政府做法如此粗疏,社會上的一些意見領袖卻有意無意為之推波助瀾,殊為不智。現舉若干此類言論,並附筆者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 「平生不作虧心事,半夜敲門也不驚,故好學生應該樂於接受驗毒」。這是典型極權社會用以控制人民的邏輯,但統治者絕不會用在自己身上;不說別的,特區高官 個個廉潔,但會願意讓市民隨機檢查他們的銀行戶口嗎?一些愛國分子習慣「向黨交心」,文革時更大搞「早請示、晚滙報」,缺乏尊重別人及自己私隱的觀念,特 別容易接受這種邏輯,可以理解,但想不到特區政府官員現在也來這一套,而評論界也有吹鼓手。

(二)「抗毒先於私隱」。私隱是法律保障的權 利,除非有充分理據及社會上相當大程度的共識,不能隨便損害。在法治社會,政府推動政策,那怕出發點良好,也要在守法的前提下進行;在這方面,我們絕不能 學大陸。北京官員為了「反黃」推「綠壩」,違反四條國法也在所不惜;為了愛國日前後社會「和諧」,犯法違憲隨意「封艇拉人」亦毫無顧忌。類似「抗毒先於私 隱」的言論是法治敗壞的先聲。

(三)「兒童休言私隱」。這是父權心態過分膨脹的產物。其實兒童最無助,其私隱最應小心保護;他們往後活的日子最長,私隱受損對他們的影響最大。幼少的時候,他們的私隱,應只能由父母保管。沒有私隱權的兒童,很難建立自尊。

(四) 「私隱專員吳斌有不同意見,應先在政府內部討論;他不打招呼便加入打擊『司令部』行列搞突襲,有違官場倫理」。私隱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負責監察 香港個人資料條例的施行,專員沒有任何義務亦絕不應該在說話之前跟高官打招呼、看顏面,言行應比政府審計署還獨立;上述「打招呼」觀點,無異大陸官員一貫 反對政府權力分立、強調各權合作的論調,十分危險,是港人不知不覺向「另一制」看齊的又一事例。

(五)「驗毒計劃是黃仁龍提出,因此在構 思階段根本不可能沒有考慮私隱條例」。筆者認為大有可能。首先,政府由頭到尾沒有向吳斌諮詢,表示什麼?再說,近有調查「紅灣半島」事,官員審批梁展文休 後任職新世界時,硬是「沒有考慮過」梁與新世界先前的可能關係。政府糊塗(不論真假),哪有「不可能」的?

(四)、(五)兩點,本出自政府官員向報人耳語,有論者昨日聞此「風」而動其筆,全盤支持官員觀點並對吳斌大事撻伐,誠憾事也。

註:"The HKBA's Position Paper on the 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Youth Drug Abuse," Jan. 9, 2009;本文有關法律資料,部分取自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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